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理想信念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胸怀祖国,热爱人民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。
(二)有道德情操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,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、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。坚持以德为先,职称晋升实行师德“一票否决制”。任现职以来,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,其中申报副高级、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。
(三)有扎实学识,认真履职尽责。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、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,深入教育教学一线,身心健康,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。
(四)有仁爱之心,关爱学生。认真落实“双减”政策,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,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,积极承担班主任、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,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,主动开展家校共育,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。
(五)任现职以来,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。
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,学历、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:
(一)申报一级教师,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具备博士学位,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。
2.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,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,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。
3.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。
4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任教,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。
5.具备中等师范学历,在幼儿园、小学任教,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。
具备上述规定学历,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,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外语、体育、音乐、美术、信息技术、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(以下简称特殊专业)不符;或不具备规定学历,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,可破格申报。